【8.18集結案】辯方結案陳詞指檢控是秋後算帳 控方指撤走警隊免激起現場人士不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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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3/17 14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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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7人,涉於2019年8月18日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,今(17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,雙方續作結案陳詞。辯方大律師布穎琪陳詞指,警方當日撤去地面部隊,是將警方維持公共秩序的公職棄之不顧,警方亦未就集會人士離開維園發出警告或給予指示,惟被告事後被捕及遭起訴,猶如秋後算帳,屬條例應用上違憲。控方則回應指,警方是為免激起現場人士不滿,才將地面部隊調離;聆訊今午續。
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,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;同案被告梁耀忠(67歲)及區諾軒(33歲)已認罪,保釋候判。

代表何俊仁及李柱銘的大律師布穎琪今結案陳詞時指,警方當日撤去地面部隊,沒有派駐足夠人手去維持維園集會的秩序,是將警方維持公共秩序的公職棄之不顧,有違憲法,亦是將集會人士遺棄,令人想起80年代歌曲《Just When I Needed You Most》。

布續指,當被告帶領集會人士離開維園時,警方並沒有向被告或集會人士發出警告,警方亦不曾聯絡民陣及陳晧桓表達反對,當集會人士離開維園時,警方亦未給予任何指示,採取了不插手不干預的方法。

布又指,雖然2005年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涉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一案,裁定《公安條例》合憲,惟當日遊行和平有秩序地進行,本案被告在事後被捕及起訴,屬條例應用上違憲,是次起訴猶如秋後算帳,對示威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。布又指,示威自由容讓市民表達不滿,應獲保障。

代表控方的大律師林芷瑩回應陳詞時,指警方當日並沒有將公職和集會人士棄之不顧,根據警員庭上證供,警方是為免激起現場人士不滿,才將地面部隊調離。

聆訊今午續審。
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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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